本机关对邻水县24个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N5116232024000076)实施财政监督,发现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整改。
邻水县财政局
2026 年 01 月 05 日
本机关对邻水县24个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N5116232024000076)实施财政监督,发现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整改。
邻水县财政局
202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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