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政府采购网 2025-12-24 17:38:25

一、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369

二、项目名称:二郎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二期)全产业链数字化管理建设项目(标段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洋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福欣楼1层1-9号

  被投诉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二郎镇二郎滩社区街村

  被投诉人:四川久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恒大滨江商业广场A277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久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二郎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二期)全产业链数字化管理建设项目(标段6)(N5105252025000369),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中,针对气象监测站、土壤墒情监测站、智能虫情测报灯等核心设备的关键性指标(带“▲”标识),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佐证”,但未明确该检测报告对应的检验检测依据、国家标准,且智能虫情测报灯部分检测要求存在“超出现行有效国家标准”的情形,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平性、合法性原则,导致投标人无法合规响应,实质性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中“太阳能频振式杀虫灯”标的第16点要求,强制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与杀虫灯设备本质功能无关、与杀虫效果无关、且不符合《GB/T24689.2-2017植物保护机械 杀虫灯》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响应佐证,该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实质排除、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中,针对“红粱产业大数据监控平台”“设备管理中心”“农场管理中心”“平台运营管理系统”“生产作业微信小程序”等软件,强制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响应佐证,该要求存在违法违规性。

  投诉事项4:项目技术参数完全明确、无复杂定制需求、属于标准化/简单技术类货物采购的情况下,违规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采购。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古蔺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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