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
住所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77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在2024年至2025年特殊困难人群关爱项目(二次)(N5101062024000070)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超过 8 个月的;2.一个预算年度内,30%以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的。裁量阶次:予以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