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安岳县教育局2016-2017学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数学、科学、理科实验仪器及功能室辅助设备采购项目(AYCG(2017)014号)实施财政监督,发现安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应对你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鉴于本项目实施完成距今已超过两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安岳县教育和体育局进行整改。
安岳县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