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6032025000074
二、项目名称:前锋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修采购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瑞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34号4栋17楼1711号附136号(1704分割房号)
被投诉人:中鸿腾达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明发财富中心二期1栋1层滨江路北段24号附16号
四、基本情况
中鸿腾达建设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安市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前锋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修采购服务(二次)(N5116032025000074),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13 日。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2.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落实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招标文件违反国家其他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确关于服务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要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前锋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