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金牛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检查技术服务(二次)(N5101062024000039)实施财政监督,发现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行为。
根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进行整改。
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