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政府采购网 2025-12-16 16:48:01

一、项目编号:N5114012025000288

二、项目名称:智慧农业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川信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8栋8楼806号

  被投诉人:四川世纪康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北二段9号(旺达广场11栋21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世纪康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智慧农业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N5114012025000288),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9 月 29 日。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排除了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二:面向中小企业的条款存在不公平对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模式适用不当,项目技术不复杂需求明确,不适合竞争性磋商。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四:服务类采购约定“服务期满后设备归属”不明确。且违反“服务类采购中设备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中“虫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第24条约定“系统:支持Android4.0”条款不合理,Android4.0系统已淘汰,变相限制供应商,且无合理技术依据。

  投诉事项6:“红边(730nm±16nm)”表述模糊,未明确“红边”定义,可能存在文字错误或排他性,影响供应商响应。

  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七:“兼容Windows.Linux等操作系统”条款不合理,未优先支持国产操作系统违反“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诉事项8:“智慧农业产业链实景化物联操作平台”未明确“实景仿真沙盘”的技术要求,且未提供规划图纸,导致采购需求不明确,影响供应商响应。

  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九:AR专家协作终端系统兼容性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10:“与学院现有系统的数据对接”未列出现有系统名称及技术参数,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对接成本和难度,采购需求不明确。

  投诉事项11:项目采购内容以硬件为主,却按“服务类”采购分类错误,违反政府采购分类管理规定。

  投诉事项12:“★1.6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不得存在或因系统底层架构导致数据被盗取等相关漏洞隐患”条款不合理,设置无限责任,加重供应商义务,违反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13:“系统需与学校重要信息系统完成认证及数据对接,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条款不合理,未明确对接费用范围加重供应商成本,违反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14:虚假响应处罚条款表述不明确。

  投诉事项15:“系统需通过GB/T22239-2019三级等保测评要求”条款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在响应阶段提供测评报告,超出合理能力范围。

  投诉事项16:投诉事项十六: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7:中标后视频演示构成“通过检测类行为改变评审结果”,直接违反政府采购禁止性规定。

  投诉事项18:以“中标后视频演示”作为评审后置条件,违反评审程序法定原则。

  投诉事项19:以“中标后视频演示”作为履约条件,构成对中标结果的非法变更。

  投诉事项20:演示标准与后果不明,赋予采购人单方变更合同的裁量权,违反合同签订法定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眉山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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