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高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政府采购网 2025-12-16 20:11:38

一、项目编号:N5107862025000026

二、项目名称:绵阳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02号办公楼4楼

  被投诉人:绵阳科技城社会事业局

  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东路2号创意联邦1号楼

四、基本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绵阳科技城社会事业局绵阳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N5107862025000026),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22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在“第五章评标办法”“5.4、评标方法、细则及标准“5.4.2评分细则及标准”项下“安装调试方案”主观评审项设置分值权重为:16%(分值为:16分),“售后服务方案”主观评审项设置分值权重为:12%(分值为:12分),即两项主观评审项合计设置评分占比权重为:28%(合计分值为:28分),相较于更为重要且关系到采购人和国家直接经济利益的“价格”客观评分项所设置的分值权重36%(分值为:36分),仅少了8分。而价格评分项是最能直接体现“厉行节约”的评审指标。这显然仍是一个主观评审项分值权重较高的不科学、不合理设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之规定;违背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四条明确要求的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且因本项目采购标的为3P天花机和3P柜机,是生产、检验标准和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本项目应当采用最低价评标价法。目前采用综合评分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在“第五章评标办法”“5.4、评标方法、细则及标准”“5.4.2评分细则及标准”项下“安装调试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诸多具体的关键性的评审打分或扣分指标或因素,如“描述与对应小项项目方案无关的扣2分”和“注”项下“1、内容满足采购需求是指:①内容与项目服务需求吻合、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②阐述切合项目背景、项目需求并提出专业技术建议或者解决方案;③内容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以及项目特点;④内容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和“2、①不足具体是指:对应单项中的内容缺失(不完整)、与对应单项的要求缺少重要节点(如仅有框架或标题、单项内容仅有复制招标内容的要求、涉及内容无重点);②缺陷具体是指:单项方案中出现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内容、内容中出现前后描述不一致现象或语言描述出现有错误、内容涉及适用的规范及标准(方法)出现错误、实施地点区域错误等任意一种情形。”中,诸如“内容与项目服务需求吻合”“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阐述切合项目背景”“内容符合……项目特点”“内容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对应单项中的内容缺失(不完整)”“与对应单项的要求缺少重要节点(如……涉及内容无重点)”“单项方案中出现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内容”“内容中出现前后描述不一致现象或语言描述出现有错误”等。这些都是评审打分或扣分的重要且关键性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采购文件目前没有对其进行量化,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而将其作为综合评分法的主观评审打分或扣分的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2021〕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绵阳市高新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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