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邑县出江镇公立卫生院
住所地(地址):大邑县出江镇新街16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大邑县出江镇公立卫生院在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采购项目(N5101292024000101)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合同内容不完整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本机关决定对大邑县出江镇公立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大邑县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