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地址):西充县晋城镇肃王街36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在西充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地膜采购(二次)(N5113252024000007)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西充县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