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财罚〔2024〕10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蓬安陵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地址:蓬安县相如镇五彩路24号附1号
二、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蓬安陵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参与“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电动客渡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073)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了成交供应商资格。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蓬安陵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625元。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