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4〕61号)

屏山县 2024-09-18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和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关花园(金沙苑)5幢3楼3号

被投诉人1: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住所:屏山县锦屏镇金河社区

被投诉人2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2号电信综合楼1单元2楼

二、基本情况

四川祥和福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就屏山县锦屏镇产业强镇项目-直播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29202400006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718日向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屏山代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2024年722日予以答复,代理机构于2024年718日予以答复,相关供应商2024年726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重大缺陷。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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