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胜吉豪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就“红原县校园监控升级及9所小学校不锈钢升降防撞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33202400006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并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你公司未按照投诉书的数量附上相应数量的质疑函;
2.你公司未按照质疑事项提出投诉事项,也并未附上相关事实依据。
3.你公司关于投诉事项2未详细表述、未明确的提出投诉事项。
4.你公司投诉书正本签字处为彩印件,并未加盖公司鲜章及法人(授权代表)原始签字。
5.你公司未提供获取采购文件的回执单。
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红原县财政局投诉补正告知书》(红财采﹝2024﹞39号)要求你公司补正。你公司未按照补正期限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
红原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