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5242024000114。
二、项目名称:赤水河流域(水尾镇、向林镇、大石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能力提升项目配套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沃耀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蓝安路三段17号。
被投诉人1: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
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绕城大道41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兆信中心4栋11楼1116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二、2024年6月11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6月28日被投诉人2组织对被投诉项目的开标。2024年7月1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中标公告,尚未签订被投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一: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人提供的4个业绩未予算分;评审专家对投诉实行不公平的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人提供的1个节能证书未予算分;评审专家对投诉实行不公平的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四川泰沃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有部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四:评审专家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投诉人项目方案分进行打压,对投诉人实行不公平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四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叙永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