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杜卡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7号1栋2单元6层601号
你公司在参与“成都市新都区文化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音响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1142024000155)”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你公司《投诉答复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核实有关事项的复函》(成新法函〔2024〕58号)以及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64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