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财采〔2024〕38号)

广元市市本级 2024-09-12 00:00:00

四川欣向荣华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八二一中学于2024年813日就八二一中学木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10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26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2024171)(邮寄单号:125438916913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补正的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9月2日签收该邮件。

2024年9月5日,本机关第一次收到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未按照《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2024171)的要求进行补正,因尚在补正时间内,为充分保障你公司权益救济,经电话沟通,你公司愿意并同意在补正时间内再次补正相关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再次邮寄《投诉书》。2024年9月9日,本机关第二次收到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你公司再次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事项1、2、3均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或证明材料,无能够支撑该投诉事项的解释或说明,再次补正后的《投诉书》的投诉事项1并未说明为什么和实际需求、采购项目特点、合同履行等无关,投诉事项2中并未说明为什么2022年以来就属于指定检测日期,2022年以来的检测报告为什么具有指定性、倾向性,投诉事项3中并未说明其违反了国家什么规定。相关负面清单不属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中亦无法律依据支持其投诉事项。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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