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巴中市恩阳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巴中市恩阳区鸿锦茗城
你单位在采购集体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编号:N5119032022000024)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整改,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至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特此通知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