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182024000103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新津区重点风险企业在津房地项目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法律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地 址: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18日就《成都市新津区重点风险企业在津房地项目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1182024000103)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作出的答复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5.4.2 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对“重点难点分析”该项评审内容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缺失”和“不足”的定义,但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人员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情形,扣分错误。2、采购文件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对“服务方案”该项评审内容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缺失”和“不足”的定义,但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人员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情形。3、采购文件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对“服务承诺”该项评审内容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不足”的定义,但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人员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情形。4、采购文件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对“档案管理方案”该项评审内容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缺失和“不足”的定义,但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人员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情形。
经查,2024年6月21日,被投诉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7月5日,被投诉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3、4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