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我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得荣桃花季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带创建活动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3382024000008)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机关。
得荣县财政局
2024年9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