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24〕31号

绵阳市市本级 2024-09-09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24〕31号

一、项目编号:N5107012024000220

二、项目名称:绵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人大市政协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劳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绿联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金路5幢5-7号                  

被投诉人一:绵阳绵州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2号

被投诉人二:四川圣翔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2号

相关供应商:绵阳市东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45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绿联食品有限公司不满意四川圣翔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就绵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人大市政协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劳务(项目编号:N5107012024000220)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中标人(绵阳绵州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声明的事实,通过虚假声明,获得中小企业参与资格。

投诉事项二:

中标候选人(绵阳市东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代理公司(四川圣翔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严格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存在重大失职责任,导致本项目的评审结果错误。

投诉事项三:

中标人(绵阳绵州酒店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绵阳市东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声明的事实,通过虚假声明,获得中小企业参与资格,代理公司(四川圣翔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严格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存在重大失职责任,导致本项目的评审结果错误,并且,代理公司没有严格执行中标结果的公示要求,对中标人(绵阳绵州酒店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进行公示,存在故意隐瞒中标人(绵阳绵州酒店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没有严格履行公示中标信息的义务,存在重大失职责任。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二、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绵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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