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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不服广元市城市照明事务中心于2024年8月13日就广元市城市照明事务中心2024年照明设施维护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09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163号)(邮寄单号:124744395323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签收该邮件,但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的补正资料。截至目前,本机关仍未收到你公司任何补正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