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地 址: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泡桐树小学新津分校教育技术装备(第一批)教学及其他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82024000049)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饮水机1”、“饮水机2”、“肺活量计2”等采购标的制造商与实际制造商不符,你公司该行为构成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材料、你公司投标文件、投诉情况说明、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回函以及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充分听取,并对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1767.53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陆拾柒元伍角叁分,以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七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25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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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