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财采投〔202 4 〕 40 号
阆 中 市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四川一宇川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充市嘉陵区小桥子街八号 邮编: 637500
主要负责人 : 唐瑞强 联系电话: 18184007761
被投诉人1:四川省博鑫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8层823号 邮编:637400
联系人:袁佳 联系电话:19982859384
被投诉人 2 :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
地址:阆中市张飞南路748号 邮编:637400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8990700431
四川一宇川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不服你单位就幼儿实训室平台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3812024000076)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4年8月 14 日收到投诉书并经审查后,于当天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 投诉 事项 1: 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事实依据: 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3.技术要求 6.回应性智能仿真婴儿(国产) P42 如下:

经我公司查询,JY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为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国家强制性标准 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是基本要求,使用不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 的产品会 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基本准则,不满足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则不允许进行销售,在招标过程中不满足应立即予以废标,并非加分或扣分处理,应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设为实质性要求并非评审因素,本项目将 国家强制性标准 作为评审因素(详后附佐证资料),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
我公司补充说明: 根据JY 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前言 本标准全部要求为强制性。本标准主要针对教学和培训中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制定的。 根据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下列标准必须执行:(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将 强制性 行业 标准 设为实质性要求并非评审因素,本项目将强制性行业标准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 第二十五条 、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 第二十条
投诉 事项 2 :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
事实依据: 第五章 磋商办法 5.4.2.评审细则及标准 P56 如下截图: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 ,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每一项中有错误或缺陷”属于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评审因素指标未细化、未量化,未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评审因素给予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主观把控权力太大,这样会导致本项目评审工作失去公平、公正。故,采购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使用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请求:请 修正采购文件存在的重大缺陷,请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并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答复: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1,我方于2024年7月25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项1不成立,原因如下:
投诉供应商提供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佐证投诉事项1,且事实依据仅为采购文件内容,内容均是采购文件中复制粘贴的相关表述,法律依据无法支撑投诉事项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该文件已废止,不再适宜出现在本次投诉书内容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条例是针对强制性国家执行标准一个概述,我单位已经将上述JY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作为执行标准,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故我单位将JY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作为了技术参数指标,符合上述任何投诉内容,因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也完全注明了编制过程中需注明执行的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故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1。
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2,我方于2024年7月25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项1不成立,原因如下:
投诉供应商声称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根据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来看,编制的采购文件已明确细分了售后服务方案(每缺少一项方案扣1分,每有一处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并非使用未能细化量化的区间分数。如: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表述中也未出现川财采〔2022〕90号相关内容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操作性强”、“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文字表述)根据我方查询,有很多供应商在不了解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该条法律的含义,就笼统的进行质疑投诉,在四川省财政厅的投诉结果公告中,投诉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投诉供应商均被驳回。
(以上内容为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原文)
本机关 认为: 投诉事项1,JY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既然为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那么不论是作为资格审查还是作为评分条件,来参与的投标人都要提供该质量要求才有可能成为成交候选人,故反推,既然来参与的投标人都能提供该质量要求,那无论是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办法都是一视同仁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故采购文件虽有瑕疵,但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公平公正的产生。
因此,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 投诉书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只有采购文件中复制粘贴的相关表述,并无实质性依据,故投诉人只有主观陈述、推理及猜测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 采购文件及 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三十一 条 , 本机关决定: 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财政局
2024年 9 月 5 日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 4 年 9 月 5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