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游财投诉处字〔2024〕第22号

游仙区 2024-09-04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游财投诉处字〔2024〕第22

一、投诉主体相关基本情况

人:成都道佑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

被投诉人2:四川国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食堂及垃圾处理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N5107042024000072

采购人名称: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

代理机构名称:四川国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诉环节:采购文件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6月26日至07月02日

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7月2日22:30:52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该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参数中各参数分值汇总和分项总分不匹配。

投诉事项3:

部份“▲”条款证明材料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

本项目综合评分分值设置分配不合理。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

2.参数分值调整修改。

3.优化“▲”条款证明材料。

4.优化综合评分分值。

5.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向相关采购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相关采购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49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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