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你公司因四川君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就广元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元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078)(采购包4)作出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156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补正的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签收该邮件。
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未按照《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156号)的要求进行补正,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即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补正后《投诉书》中提供的就上述采购项目采购包4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相关事实依据,无法证明你公司邮寄给四川君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快递中包含本采购项目采购包4的质疑函)、未按规定补正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属于可以提起投诉的范围。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