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华区卓讯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因不满意冕宁县彝海结盟纪念馆改布展整体提升项目(项目编号:N5134332024000075)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 2
投诉事项 3
投诉事项 4
投诉事项 5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成华区卓讯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号
邮 编:610000
联系人:唐希
联系电话:18280108007
被投诉人1:冕宁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 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办政府二办公区四楼
邮 编:615600
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834-6723798
被投诉人2: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市本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S1区16层1623、1625号
邮 编:610095
联系人:李美霖、王兴茂、敬芸芸、罗丽、蒋德林、刘燕
联系电话:028-85259928
二、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6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7月15日开标;2024年7月16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一、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本项目预算金额为580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分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不成立。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核查本项目专业要求性高,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能够更好保障项目实施,软件著作权证书已明确(自有或授权使用均可),不存在办理的60日门槛,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不成立。
三、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本项目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评分权重比例不合理。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中已详细阐明采购需求,不存在未量化细化评分因素。投诉不成立。。
四、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核查采购文件已量化细化评分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不成立。
五、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核查采购文件已量化细化评分因素,不存在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投诉不成立。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