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凉财采〔2024〕26号)

凉山州本级 2024-08-30 00:00:00

州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财政局、各县(市)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结合凉山州实际,凉山州财政局决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监督评价对象是州政府采购中心、17县(市)集中采购机构、40家在凉山州代理过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其中,州政府采购中心、17县(市)集中采购机构全部评价,40家社会代理机构由州财政局随机抽取。开展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需同步接受检查,2023年已接受过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和州财政局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再进行监督评价。

二、监督评价内容

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项工作,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州财政局随机确定。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的代理机构数量和项目数量

监督评价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履约验收等环节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情况。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人员职业素质等,社会代理机构的登记情况、场所情况、经营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业绩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管理制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和处理处罚情况等。

三、时间及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4年8月20日至 9月25日)

1.组建检查评价工作组。州财政局组建监督评价工作组,各组确定组长1名,至少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名,可聘请律师参加。州财政局将组织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开展培训,统一监督评价标准和口径。

2.被检查评价单位自查。被检查评价单位需如实整理单位情况资料及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对照指标体系,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工作组。

(二)现场阶段(2024年9月26日至12月20日)

1.现场核查。州财政局另行下发制式文书。工作组需填写财政监督通知书,于入场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评价单位送达。入场后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照指标口径逐项核查被检查评价单位情况,固定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后提交我局审议。

2.集体审议。州财政局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工作组认定的违法行为、得分情况,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汇报。审议通过的,工作组向被检查评价单位作意见反馈。审议未通过的,工作组重新开展现场核查、认定事实,并根据查明事实调整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再次提交审议。

3.意见反馈。工作组将工作底稿、检查评价结论交被检查评价单位确认、签字盖章。被检查评价单位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4.资料移交。工作组需按照制式文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检查评价档案资料,由州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移交。

(三)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3月21日)

州财政局将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局,收到线索的财政局需再次固定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情况于2025年3月21日前报送州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统一标准、上下联动、集体审议、分级处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各县(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代理机构“宽进严管”、推动代理机构转型发展、良性竞争的有效举措。收到州财政局移送线索的县(市)财政局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对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供的问题线索、证据材料予以甄别,依法依规开展处理处罚。

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监督评价工作,将接受监督评价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渠道,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如实向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供机构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并为现场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努力提高政府采购代理规范化水平。

 

联系人:蒋波

联系电话:0834-2174908

 

附件:1. 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 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凉山州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 附件2 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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