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林业和草原局:
我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你单位在“得荣县奔都乡木格村实施生态景观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33382023000021)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时间内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机关。
得荣县财政局
2024年8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