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大财采〔2024〕15号)

大安区 2024-08-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03042024000025

二、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人民医院2024年物业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自贡市大安区人民医院(自贡市肿瘤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址:自贡市大安区周家冲路51号

当事人2: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北环路88号东大川南家具城10#楼二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当事人3:四川七彩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工业园区惠民小区物业办公楼

当事人4四川龙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G区9栋3单元

当事人5自贡市佳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东段华立装饰城综合楼2层2A-93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74日收到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医院2024年物业外包服务”项目评审情况的报告》,反映自贡市佳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报价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可能存在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有效期的通知》(川财采〔20227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规定,部分供应商出现第1轮(最终)报价一览表与第1轮(最终)报价明细表(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情形时,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但评审专家没有启动价格修正程序。

2.四川龙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自贡市佳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都存在第1轮(最终)报价一览表与第1轮(最终)报价明细表(分项报价表)不一致,但两个供应商的评审意见不同。

3.四川七彩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共创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善城市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泽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川房城市科技服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恒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家公司最终报价均为1654800元,都是以自贡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为基准计算的,四川龙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价格修正后为1886400元,不应该参与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四川龙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6投标供应商参与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影响了成交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自贡市大安区人民医院2024年物业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3042024000025)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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