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4012024000146
二、项目名称: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站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图力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
被投诉人1: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天池城南32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诚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20层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四川图力斯科技有限公司不满四川中诚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就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站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1202400014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投诉事项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五: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投诉事项六: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七: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投诉事项六和投诉事项七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书面撤回了投诉事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事项三的投诉处理程序。
眉山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