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营财采〔2024〕27号
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4〕43号)要求,南充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1月以来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有关情况移送我局。经我局复核,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你单位营山县城乡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学校计算机及大屏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13222022000159),评审因素售后服务实施方案为主观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你单位营山县城乡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学校计算机及大屏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13222022000159)项目,云桌面管理软件要求授权证书加载检测、服务器要求CPU使用授权、路由器内容审计特征库授权,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营山县红光、北城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67),《询价通知书》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它要求“*灶用燃气大炒灶(带熄保)11.灶体排烟管符合GB/T9978.1-2008《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将推荐性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上述情况对部分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三)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如你单位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营山县红光、北城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67)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之规定。
(四)未按规定落实预付款政策。如你单位营山县城乡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学校计算机及大屏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13222022000159),采购文件载明预付款10%,未达30%,违反了《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南财采〔2021〕28号)第二点第七项之规定。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营山县红光、北城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67),采购文件未明确预付款,违反了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第七点之规定。
(五)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合法。如你单位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营山县红光、北城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67),代理协议未明确具体代理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六)采购单位未提供授权委托函。如你单位营山县城乡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学校计算机及大屏显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22022000159),采购人代表为评审专家,采购单位未提供授权委托函,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