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营财采〔2024〕22号)

营山县 2024-08-26 00:00:00

责令整改通知书
营财采〔2024〕22号


营山县人民医院: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4〕43号)要求,南充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1月以来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有关情况移送我局。经我局复核,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如你单位营山县人民医院放射科GECT、1.5T核磁共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98),磋商文件中表述“5.3.5 一、方案评审: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未按成交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如你单位营山县人民医院急慢性病救治管理中心(核医学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正电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3222022000128),招标文件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列明“合同签订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90天内,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5日内完成全部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采购合同列明“合同签订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90天内,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30日内完成全部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三)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如你单位营山县人民医院放射科GECT、1.5T核磁共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98),未见预付款支付凭证,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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