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营财采〔2024〕21号
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4〕43号)要求,南充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1月以来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有关情况移送我局。经我局复核,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如你单位2022年度国土日常变更调查(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09);营山县消水镇花桥村3组苦角坪滑坡治理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79),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未按规定落实预付款政策。如你单位营山县消水镇花桥村3组苦角坪滑坡治理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79),采购文件载明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10%,未达到40%,违反了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第七点之规定。
(三)未妥善保管资料。如你单位2022年度国土日常变更调查(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009),无履约验收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