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312024000043
二、项目名称:蒲江县教育局幼儿园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4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蒲江县教育局本级
地 址:蒲江县鹤山街道影视路76号
被投诉人2:蒲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16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6月11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本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7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采购活动,包括投诉人在内共12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2024年7月17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众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没有明确检测报告必须“具有CMA标识”且检测检验项目是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无法判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九条。也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以及将“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及将与采购需求无关和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也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7、28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将自愿性认证(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也不是政府部门文件要求的认证)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是为控标而设定的门槛,没有公示低蓝光认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做检测报告、认证的时效,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蒲江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