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莘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8月15日就广汉市教育和体育局广汉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城区学校能力提升项目教学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0681202400006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邮寄投诉书。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招标文件“2.8四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你公司已于2024年7月22日就该项目中标结果提起过投诉,不能就中标结果环节再次提起质疑,且你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超出了法定质疑期,属于未依法进行质疑。本机关认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
广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