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项目编号: N513331202 4 0000 54
项目名称:
党校基础设施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启程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被投诉人1: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园丁小区2楼
被投诉人2:中共白玉县委党校
住所:白玉县亚通路8号
投诉事项
1、该项目招标文件这两个产品技术参数指向性强,且杀毒软件具有唯一性。因此,投标人会选择相同厂家相同品牌的产品,或选择不完全符合招标参数的产品,但带来的后果是评标过程中的综合评审大量丢分,已严重影响项目招标的公正性。
五 、基本情况
成都启程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对党校基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3331202400005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2日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六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的规定,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是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最终确定的。杀毒软件在前期市场调查中至少有3个厂家的产品满足本项技术参数及要求,招标文件的参数设置无指向性和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法实际上是允许各供应商之间存在高低之分,通过择优的方式选择出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非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会导致投标供应商被作为无效投标,不影响项目招标的公正性
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白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玉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