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白财采管〔2024〕35号)

白玉县 2024-08-22 00:00:00

白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

一、

项目编号:

N513331202

4

0000

41

  • 项目名称:

    白玉县第二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恒基泰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9号1栋13层12号

被投诉人1:白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白玉县建设镇河东下街30号1栋

被投诉人2:四川鼎鑫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24层2405号

  • 投诉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以质疑事项超出质疑有效时间为由,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后矛盾,文件存在重大缺陷。3、评分表设置不合理,有意控制评审结果。4、评分表垃圾处理方案,安全、环境作业保障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应急预案方案未细化和量化。

、基本情况

成都恒基泰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鼎鑫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白玉县第二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331202400004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4日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投诉人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1:33:25获取采购文件,质疑函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16:37:42寄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故投诉人质疑时间已超出规定时间之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不成立。

采购文件“第三章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的“(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为系统固定生成格式。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选择参数性质是因该项目的技术参数中含有带“★”的服务要求,故在具体的每一项中涉及到是否为带“★”内容单独进行有标注。投诉事项2不成立。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本项目为垃圾处理服务项目,且供应商应在项目服务地点现场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故在评审因素中考虑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的要求,且根据本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评审因素均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因素。投诉事项3不成立。

依据白玉县第二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5其他要求”、“第五章 磋商办法5.4.2评分标准”中已经明确相关方案需要提供的具体内容,对于方案内容要求已经做出明确的细化,均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因素,并设置了评审因素每一项的对应分值及相应的扣分标准。评审因素不存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附件中的相关情形。投诉事项4不成立。

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白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玉县财政局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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