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白财采管〔2024〕36号)

白玉县 2024-08-22 00:00:00

白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

一、

项目编号:

N513331202

4

0000

42

  • 项目名称:

    白玉县盖玉镇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相关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恒基泰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9号1栋13层12号

被投诉人1:白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白玉县建设镇河东下街30号1栋

被投诉人2:四川盛达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栋19楼1901号

  • 投诉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以质疑事项超出质疑有效时间为由,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评分表设置不合理,有意控制评审结果。3、评分表项目分析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方案、项目应急方案未细化和量化。

、基本情况

成都恒基泰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盛达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白玉县盖玉镇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相关服务(项目编号:N513331202400004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日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投诉人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1:36:12获取采购文件,质疑函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16:37:34寄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故投诉人质疑时间已超出规定时间之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不成立。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表中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相关规定且依据白玉县盖玉镇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相关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5其他要求”、“第五章 磋商办法5.4.2评分标准”中已经明确,方案需要提供的具体内容如下:

1、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编制的项目分析方案,包含①垃圾处置现状分析、②现状分析、③项目重点分析、④项目难点分析等。

2、供应商针提供对本项目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①运营管理方案、②设备、基础设施维护方案、③人员配备方案、④各岗位培训计划等。

3、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管理制度,包含①行政管理制度、②人事管理制度、③财务管理制度、④项目运营管理制度等。

4、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包含①质量保证措施、②质量保证措施手段、③质量节点的控制手段、④自查问题整改措施、⑤内部管理的职责、⑥服务岗位风险控制(意外保险及岗位安全措施)、⑦意外事故处理响应等。

5、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编制的项目应急方案,包含①重大疫情、②撒漏事故、③交通事故、④重要节日、⑤重大活动、⑥重要检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等。

对于方案内容要求已经做出明确的细化,均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因素,并设置了评审因素每一项的对应分值及相应的扣分标准:

项目分析方案:以上内容详实且理解准确,完整、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情况的得16分,上述内容每缺一项扣4分,每有一处有缺陷或不足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项目实施方案:以上内容详实且理解准确,完整、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情况的得16分,上述内容每缺一项扣4分,每有一处有缺陷或不足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服务管理制度:以上内容详实且理解准确,完整、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情况的得12分,上述内容每缺一项扣3分,每有一处有缺陷或不足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以上内容详实且理解准确,完整、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情况的得28分,上述内容每缺一项扣4分,每有一处有缺陷或不足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项目应急方案:以上内容详实且理解准确,完整、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情况的得18分,上述内容每缺一项扣3分,每有一处有缺陷或不足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以上所有内容中:(1)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情况是指: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文字、图片、表格等形式详细呈现方案内容,方案内容符合行业政策要求、满足本项目要求;(2)内容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与项目实际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3)不足是指:与项目不匹配或与本项目无关、描述简单、条例紊乱等。投诉事项2、3不成立。

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白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玉县财政局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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