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办〔2024〕134号)

宁南县 2024-08-21 00:00:00

投诉人: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

被投诉人1:宁南县水利局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南丝路政务服务中心56

被投诉人2: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月海路一段正祥国际9

因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不满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79“华弹镇武星村19组路灯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5134272024000066)作出的质疑答复,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2024727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8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未依法选择评标办法;

投诉事项2

: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投诉事项3

: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事项4

: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人称:

本项目采购标的货物是太阳能路灯1、太阳能路灯2、应急箱,技术参数也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了详细的要求,供应商按照其参数供货即可。所以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选择综合评分法不合法不合规。

履约保证金★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5.4.2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实施方案、保障方案、售后服务的主管评分分值过高,权重比例不合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实施方案、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并不在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内,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其相关方案文案的采购需求也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本项目相关采购指标完整且客观,并不属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共计34分的方案分分值的设置,影响了整体评分因素的权重,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表述错误”“科学原理错误”“内容空洞”“可操作性差”“内容严重脱离实际”“可执行性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不可能实现”以上评审标准的描述无客观的判断指标,属于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有裁量权,全靠评审专家凭主观打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公平公正性,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之规定“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操作性强’、‘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或者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项目开展情况:

2024625日,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202472日,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进行质疑;202479日,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答复;2024725日,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2024727日,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提起投诉;202485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书》,202485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87日收到被投诉人《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投诉的答复》、《宁南县水利局关于对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投诉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投诉的答复》、《宁南县水利局关于对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投诉的答复》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4-3494148“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致,没有差别,或者这种差别对于采购人不重要,此种情况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本项目所采购货物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满足上述要求,不属于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的情形。

投诉事项3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编制,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合理设置分值要求。不存在投诉所述“权重比例不合理”的情形。

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保障方案中描述“内容存在缺陷是指项目实施对象错误、内容与本项目无关,内容空洞、可操作性差,内容严重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之规定“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操作性强’、‘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或者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鉴于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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