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财采投[2024]61号)

泸定县 2024-08-21 00:00:00

泸定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瓦斯村蔬菜包装加工车间建设及瓦斯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

N513322202400004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兔小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城西一路66号1栋4层8号

被投诉人1

:四川省骥腾博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该项目评审专家

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3栋9层5号

相关供应商:

四川卓宇瑞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蜀都中心二期1幢4单元1105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6月11日,采购人泸定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和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骥腾博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泸定县兴隆镇人民政府瓦斯村蔬菜包装加工车间建设及瓦斯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7月3日,采购人泸定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和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骥腾博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案涉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卓宇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7月12日,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针对质疑事项1、2,代理机构未能明确回复其违反“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的质疑。同时该项目的五位评审专家(夏海彬(采购人代表)、彭本长、陈英、李永卫、王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5.3.2条进行评审(招标文件P22):“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专家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评审。

投诉事项2:

最终进入中标候选人的三家供应商,综合评分分别为95.00、60.28、58.92,第一名与第二、三名之间的评分差距过大,投诉人严重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存在为某家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泸定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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