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融媒体中心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59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邻水县融媒体中心在2023年采编播专业设备购置(三次)(项目编号:N5116232023000169)中,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邻水县融媒体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