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大道文庙巷29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邻水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四川省邻水县太阳坪片区开发区域生态环境适应性分析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232024000042)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给予邻水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警告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