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1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共建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党政联席会第六次会议暨“巴蜀风韵•橙意邻水”文化旅游宣传周活动会务执行采购中未按规定方式实施采购,通过自行组织确定供应商。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给予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警告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