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博易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地 址: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425号1栋1单元2层203号
二、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该单位在参加《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812023000156)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但你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结合该单位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采购金额(386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930元的行政处罚。
都江堰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