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1242024000026
二、项目名称:粮食作物加工设备(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聚广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A世界11楼
被投诉人:井研县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村兴盛路8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元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1栋1单元807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聚广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井研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6月13日就粮食作物加工设备(三次)(项目编号:N51112420240000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发出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7月2日收到成都聚广丰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的投诉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元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二:对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元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信用存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一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二。
井研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