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高新区幼儿园(安谷片区)非集采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1104202400000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8号
被投诉人: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住所地: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
代理机构:四川孚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678号(阳光华苑小区旁边)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对高新区幼儿园(安谷片区)非集采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104202400000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3技术要求、标的名称:餐桌要求的检测报告存在不合理设置条款;具有限制性;排斥性条款;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第五章评标办法、5.4.评标方法、细则及标准、5.4.3.评标细则及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后续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无评判标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