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昭觉县 2024-08-09 00:00:00

昭觉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昭财采〔2024〕18号

一、项目编号:N5134312024000036

二、项目名称:昭觉县比尔镇等30个重点村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118号

被投诉人1:昭觉县乡村振兴局

通讯地址:昭觉县新城镇人民路7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昭觉县乡村振兴局就《昭觉县比尔镇等30个重点村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5134312024000036)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7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审查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答复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1:

采购人未依法受理我司质疑,并要求我司从新递交本项目质疑不合法法律法规,属于人为故意刁难质疑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投诉事项2: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 其他商务要求、三、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带“▲”“★”利用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限制排斥供应商,具有限制排斥性条款;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

第七章 评标办法、六、评审标准3实施方案27%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无评判标准;给与评审专家大量载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投诉事项4:

第七章 评标办法、六、评审标准4履约及质量保障能力8.5%将大量与产品质量无关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具有排斥限制性行为,以其不合理限制供应商。

投诉事项5:

第七章 评标办法、六、评审标准4履约及质量保障能力8.5%、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证书得2分存在不合理设置,具有排斥限制行为,可能存在投标供应商已提供了授权(代理)厂家的有效的认证证书但仍未获加分的情形,存在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

投诉事项6:

第七章 评标办法、六、评审标准5售后服务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无评判标准;给与评审专家大量载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

案件受理后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函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税务局核实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缴纳公司员工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公司不符合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昭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觉县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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