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潘承鑫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街道景鸿街19-27
被投诉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32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6月12日,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青衣江校区产教融合区电视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0975)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截至2024年7月30日,本项目尚未磋商、评审。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条款。
投诉事项3: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且指向鸿合。
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集中采购。
投诉事项5:答复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事项1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事项2-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