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中区 2024-08-08 00:00:00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中财政采〔202453

当事人:成都泽和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博明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两河锦地

本机关立案调查,遵义乙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就已停止生产地膜,2024年5月你公司在参与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地膜采购(项目编号:5111022024000021)竞争时,响应了该厂家生产的地膜产品,然而你公司在被确定成为成交供应商之后,却以该厂家已暂停生产地膜为由放弃成交。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响应文件、《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遵义乙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调查情况的复函》、调查笔录等为证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仟陆佰叁拾伍元陆角整(按成交金额727120.00元的5‰计算为3635.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滨江路分理处;收款人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881101200031723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4731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