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052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中心学校扩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厨房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博晟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42幢1层10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中心学校
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新学街34号
被投诉人2: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东山路25号
相关供应商:凉山州满天鑫商贸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0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中心学校扩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厨房设备)(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052)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6月12日开标,经专家评审,采购人确认后,2024年6月1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凉山州满天鑫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消毒柜”不满足采购
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炊用燃气大锅灶(核心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四门高身雪柜”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干手器”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厨房灭火系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开水机”为获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成立,投诉事项5、6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凉山州满天鑫商贸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